为深入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保障水利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近日,山东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试行)》、《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试行)》、《山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将对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依法治水管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出台《山东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试行)》的法律依据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规定。目的是更好地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该制度明确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是指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等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活动。实行建立执法巡查责任制、建立巡查台帐制度、执法巡查奖惩制度和巡查报告制度。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执法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而制定的。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为。该制度规定,按照分级管理、谁许可谁稽查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批准的许可项目进行稽查,具体由各级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组织实施。该制度对稽查内容作出明确界定,要求要加强稽查工作的层级监督,并实行稽查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为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山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对部分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制度规定,对省水利厅挂牌督办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省水利厅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挂牌督办机关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